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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邵某某诉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

裁判规则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邵某某诉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3)集行初字第2号。


2.案由: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荣鼎,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以下简称集美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范锦昌,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明富、王震,该局干警。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鸿斌;审判员:宋一心、徐文成。


6.审结时间:2003年6月20日。


(二)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邵某某于2003年3月12日下午向“110”指挥中心举报交警叶雄志酒后值勤,被集美公安分局认定恶意举报,并被治安拘留,邵某某不服。


2.原告诉称:2003年3月12日下午,原告在同集路TDK公司门口路段向“110”指挥中心报称,交警叶雄志酒后执勤。原告举报属实,被告却认定原告恶意举报,并对原告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故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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