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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当事人申请主动进行名誉权侵权的调查并对相对人处罚属于滥用职权

————邵某某诉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

裁判规则

  名誉权的行使有其....(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邵某某诉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3)集行初字第2号。
  2.案由: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荣鼎,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以下简称集美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范锦昌,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明富、王震,该局干警。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鸿斌;审判员:宋一心、徐文成。
  6.审结时间:2003年6月20日。
  (二)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邵某某于2003年3月12日下午向“110”指挥中心举报交警叶雄志酒后值勤,被集美公安分局认定恶意举报,并被治安拘留,邵某某不服。
  2.原告诉称:2003年3月12日下午,原告在同集路TDK公司门口路段向“110”指挥中心报称,交警叶雄志酒后执勤。原告举报属实,被告却认定原告恶意举报,并对原告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故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被告辩称:邵某某因驾车违章被交警叶雄志处罚后心存不满,恶意投诉其执勤时满口酒气,现有多项证据表明,叶雄志并未酒后执勤。邵某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据此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整个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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