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镇江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指挥部2016年2月29日向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发出《关于下达镇江市2016年国家卫生城市复审首次市级暗访发现问题整改任务的通知》,该文件附件《镇江市2016年国家卫生城市复审首次市级暗访发现问题整改任务分解表》序号7一栏中标明:桃花坞七区27幢楼道内养了近10只猫、狗,臭气熏天,周围群众意见很大。并要求京口区政府对通报问题在2016年3月15日整改完毕。2016年3月4日,镇江市京口区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督查组发出122387号督查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在5个工作日内将桃花坞七区27幢一楼2单元楼道内养狗、猫的问题整改完毕。2016年3月10日,被告在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预防控制中心的协助下,对原告居住的镇江市京口区桃花坞七区27幢一楼2单元楼道内封闭的栅栏门,饲养的狗、猫,及垃圾进行了拆除和清理。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也未进行告知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栅栏门进行拆除,并将原告饲养的狗、猫,及堆放的生活用品进行清理的行为违法,并给其造成损失,要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赔偿损失65000元。另查明,对原告在桃花坞七区27幢一楼2单元楼道安装栅栏门,饲养狗、猫,堆放杂物的行为,楼内居民多次联名向相关部门举报,要求处理,所在社区也多次发出整改通知,公安部门也对其无证养狗、养猫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但原告未进行整改。
庭审中原告自认其在楼道安装栅栏门是违章搭建行为。原告当庭陈述其用栅栏门封闭的楼道大概3、4平方米,除饲养了10多只狗、猫外,还堆放了生活用品、衣物、家电等,对其提出的65000元损失赔偿,原告未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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