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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先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苏某某诉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不服行政处罚案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苏某某诉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不服行政处罚案

  问题提示:告知程序履行瑕疵对行政处罚效力的影响如何?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0)集行初字第2号(2010年8月25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行终字第56号(2010年12月7日)
  【案情】
  原告:苏某某
  被告: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以下简称集美公安分局)
  第三人:张某某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7日,苏某某雇请施工机械在集美区灌口镇深青村施工时,因土地使用问题与邻居张金随、张某某发生纠纷,在互相争吵、拉扯后,苏某某动手殴打张某某头部,致使张某某轻微伤。集美公安分局接报警后,依法询问双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固定、调取相关证据,认定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之规定。2009年10月14日,集美公安分局作出集美公(灌口)决字(2009)第0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苏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苏某某不服向厦门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厦门市公安局维持了处罚决定。苏某某于2010年1月11日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苏某某诉称:被告集美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其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未载明原告意思表示的陈述,未履行告知程序。且告知笔录制作时间为2009年9月11日,但行政处罚审批时间为同年9月21日,决定书制作时间为同年10月14日,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原告认为被告集美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被告集美公安分局辩称:原告所诉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及时、全面公正的调查取证,与事实不符。认为对原告苏某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第三人张某某与被告集美公安分局的意见一致。
  2010年8月25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苏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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