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债权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鞠某某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其他行政行为及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规则

  税务机关对债务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鞠某某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其他行政行为及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四十九条规定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行初40号(2016年7月15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行终138号(2016年12月15日)
  【基本案情】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