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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准驾车型为汽车的驾驶证

————陈某新申请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销行政处罚案

裁判规则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新申请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销行政处罚案

    【案情】
  原告:陈某新。
  被告: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扬州交警支队)。
  原告诉称:2021年6月10日13时20分,原告在高邮市送桥镇红马路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经民警检测,达到醉驾标准。被告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扬公(交)行罚决字〔2021〕321000290024561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为原告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吊销原告机动车驾驶证(提示: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原告醉驾的摩托车在省内无登记信息,原告也未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C1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包含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告处以吊销原告汽车C1驾驶证的处罚未能准确区分摩托车和汽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被告扬州交警支队辩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人】杨青松 黄宝生(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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