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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发现行政处罚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于某兰诉山东省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裁判规则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于某兰诉山东省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7日,于某兰在山东省某市某小区内倒车时,与李某军轿车碰撞。事故发生后,于某兰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李某军发现车辆剐蹭后电话报警,交警出警处置警情。于某兰与李某军协商达成协议,自愿赔偿李某军8000元。同年4月3日,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于某兰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军无责任。对于某兰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于某兰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于某兰因构成逃逸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达到十二分而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进行满分教育和考试。

  于某兰认为,自己对车辆剐蹭并不知情,且在知道后积极配合并予以赔偿,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遂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区法院判决驳回于某兰的诉讼请求。于某兰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于某兰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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