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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

————姜宗某等诉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某支队行政处罚纠纷案

裁判规则

  法院原则上只审查....(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姜宗某等诉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某支队行政处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姜明某系鲁龙渔70047船的登记所有人。原告姜宗某系该船的船长,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该船主机功率140千瓦,20总吨,船长14米,船宽4.2米。2013年1月,该船依法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颁发的特殊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确定的该船作业方式为流刺网,作业场所为本县(市、区)A类渔区,作业时限为2013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禁渔期除外)。船舶检验证书载明,允许该船在距庇护地不超过20海里,从事流刺网作业。2013年8月13日早3时左右,原告姜宗某驾驶该船从央格庄渔港出海,上午7时左右到达63/5渔区,从事捕鱼作业。9时许,被告所属的中国海监船在巡航检查中,发现该船正在进行拖网作业,经登临船舶检查,发现拖网及渔获物10公斤。船上未携带船舶相关证书。执法人员遂将该船押回渔港,并对原告姜宗某进行了询问。当日,被告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以该船涉嫌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为由,依据《渔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船予以查封(扣押)30日,并告知两原告对该决定有复议、诉讼的权利。该船被扣押后,停泊于龙口渔港码头。
  2013年8月19日下午3时50分许,被告发现该船迅速下沉。经查,下沉的原因为渔船海底阀门打开所致。被告调取了龙口渔港监控视频,发现姜宗某于当日下午3时20分许登上过该渔船。此后,无其他人接触该船。被告据此认定姜宗某打开海底阀门,将该船沉没。庭审中,姜宗某称其并未实施上船打开海底阀门的行为。2013年9月2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没收该船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两原告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两原告要求行政处罚听证。9月11日,被告向两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定于9月18日举行听证会。当日,被告作出延长扣押决定书,决定对该船延长查封(扣押)30日。9月18日,被告召开听证会,两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自1988年起,渤海禁止拖网作业。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2013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规定,2013年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对查处的违规渔船一律按《渔业法》和《山东省实施渔业办法》确定的处罚标准的最高限处罚。两原告对于非法捕捞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所陈述的“拒不配合调查”、“涉嫌故意损坏已扣押渔船”、“对行政执法人员言语威胁,扰乱执法人员办公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不成立,原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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