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属于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陈某某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再审审查案

裁判规则

  1.人民法院作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某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再审审查案

  关键词:行政 社会危害性 社会背景 事实 合法性审查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行初字第29号(2016年12月30日)
  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终103号(2017年2月17日)
  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申538号(2018年12月12日)
  【基本案情】
  山东省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鲁济交(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陈某某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违反《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原告(再审被申请人)陈某某诉称: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诸多情形,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鲁济交(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再审申请人)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济南客运管理中心)辩称:(1)其作为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管理机构,有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行为作出处罚。(2)陈某某提供“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且车辆无合法的运营证,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被诉处罚决定合法,请求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