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东稻田村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的网站宣传不存在虚假内容。“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经食品行业生产许可和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后,企业获准生产的符合国标GB10769-2010或GB10770-2010的产品,再审申请人所售产品执行的标准并不是“婴幼儿辅助食品”,因此不应该以“婴幼儿辅助食品”的标准评定。“婴儿辅食”、“宝宝辅食”属于口语化描述,与食品标准术语“婴幼儿辅助食品”不是同一概念。2.再审申请人的宣传达不到“引人误解”的程度。再审申请人在网店上标注产品适用人群、适用年龄段,只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合理注意,方便消费者选择,没有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3.相同案件,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则认定不违法,未作出任何处罚。再审申请人在青岛的关联企业所开设网店销售产品与再审申请人完全一致,再审申请人与该关联企业同时被河南的职业敲诈人投诉至青岛市长热线和日照市长热线,但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调查后认定虚假宣传不成立。综上,请求:1.撤销一、二审法院行政判决;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判决变更或责令重作。3.相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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