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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共享单车的锁具设计未达到有效阻却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车辆的合理标准,则可认定共享单车企业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对于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遭受交通事故伤亡存在过错

————高某某等诉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1.共享单车企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高某某等诉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7266号(2020年6月12日)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某、梅某某诉称:受害人高某于2006年9月2日出生,二原告分别为受害人高某的父母。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洛克公司)为ofo共享单车的经营者。2017年3月26日下午,受害人高某与三位同伴各自解锁一辆虽已上锁但机械锁具密码未打乱的ofo共享单车,一同在道路上骑行。当日13时37分许,高某骑行ofo共享单车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高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二原告将肇事机动车方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肇事机动车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及肇事机动车方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现二原告认为,被告作为ofo共享单车的经营者,投放的涉案共享单车采用固定密码的机械锁,易于被手动破解,且使用完毕后的锁定程序不符合习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请求判令:(1)被告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更换为安全的智能锁具;(2)对于前案中受害人一方未获赔付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计602820元;(3)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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