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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包骑手”与外卖平台成立劳务关系,在执行配送任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应当由外卖平台承担责任,“外包骑手”的侵权责任应当由第三方配送公司承担

————小度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崔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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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小度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崔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互联网配送平台 配送公司 配送骑手 雇主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471号(2018年3月30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02民终5128号(2018年8月17日)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崔某某诉称:案外人邵帅在送餐过程中致使原告受伤,而其事发时穿着百度外卖送餐服饰。因百度外卖系被告小度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度公司)的业务活动,该公司系该业务的经营及受益者,邵帅事发时从事百度外卖的送餐服务是小度公司完成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故邵帅的行为应当由小度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小度公司所认为的业务外包,只能认定是小度公司对于其内部业务的规划,不能改变侵权责任的承担。且原告作为个人,无法对被告内部经营管理模式进行了解,举证也存在一定难度。故应当由小度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上诉人)小度公司辩称:百度外卖平台由小度公司经营和管理,小度公司系百度外卖平台的网络运营商并持有百度外卖的商标。小度公司提供百度外卖平台服务,商家入驻百度外卖平台,客户通过平台点餐寻求服务。根据崔某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邵帅是小度公司员工,单凭邵帅穿着百度外卖服装,无法证明邵帅在从事职务行为,同时也无法确定小度公司与邵帅存在雇佣或者劳动关系。此外,小度公司与北京新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以及北京新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趣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均可证明被告的物流配送服务由相应的物流商提供,配送员与物流商签订劳务或者劳动合同等,应由物流商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小度公司不应当对邵帅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16时00分许,原告骑自行车沿松花江路由东向西行驶,邵帅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越原告时与原告发生碰撞。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警支队认定,邵帅负事故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沪0110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小度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崔某某医疗费5213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营养费(一期)1800元、护理费(一期)3600元、残疾赔偿金247880.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550元、律师费6000元;二、原告崔某某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小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沪02民终51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度公司是否属于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依据在案事实,第一,小度公司主张与北京新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后者又与上海趣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故邵帅应属上海趣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但并未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故难以认定邵帅事发时系为上海趣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第二,“百度外卖”系小度公司推出的网络交易服务平台。依照小度公司与案外人北京新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百度物流人员具有统一的对外形象,邵帅事发时身穿百度外卖的服装、配备印有“百度外卖”字样的送餐箱,正从事外卖相关活动。因此,邵帅已经具备为“百度外卖”即小度公司服务的外观表征。有基于此,崔某某依据外观表征,足以认为邵帅系小度公司的员工,而小度公司则并未举证证明邵帅系为他人提供劳动或者劳务,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注解】
  一、“众包骑手”肇事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邵帅事发时身穿百度外卖的服装、配备印有“百度外卖”字样的送餐箱,且可以确认其为百度外卖配送平台的注册骑手,因此邵帅的身份如下图一所示共有三种可能性:“众包骑手”“外包骑手”及“平台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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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众包骑手”,是指平台对所有公众开放,任何人可通过外卖平台运营的配送app注册,并自行决定是否接单配送外卖,平台对骑手的工作时间、接单数量不作硬性要求的模式即为众包模式,通过该模式参加配送活动的骑手。我们认为众包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应当成立劳务关系:劳动法上相应的义务,则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 [1]
  1.外卖平台对“众包骑手”的配送活动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法律要求雇主承担替代责任的原因在于其有权控制雇员的实际行为。 [2]外卖平台与“众包骑手”之间不属于承揽关系,承揽关系在本质上是购买成果,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39页。"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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