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34090.3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21日14时许,商水县汤庄乡杨庄村村民王某1和王某某在王学勤家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王某1和其儿子王某2将王某某打伤,王某某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因此事受伤入院,花费医疗费数千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1、王某2到庭答辩称:原告已满60周岁,误工费应当不予支持。原告在与被告王某1发生纠纷时,原告在此事件中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法庭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原告王某某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商公(汤)行罚决字(202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商公(汤)行罚决字(202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商水县某某医院住院病案19张,周口阳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周口市某某医院门诊消费明细清单两份,河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五份,每日清单17张,商水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
被告王某1、王某2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经开庭审理,结合本案案情,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22年10月21日,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1在王学勤家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王某1和其儿子被告王某2将原告王某某打伤,原告王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原告王某某受伤后,在商水县某某医院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4118.92元,在周口市某某医院花去检查费1543.8元。后经周口阳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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