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是: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3723.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22日19时30分左右,原告同丈夫前往王寨村查看自家承包土地上农作物的生长情况,在地头遇到被告,被告便同原告打招呼,在交流过程中两人因一句话发生争吵,后被告用自己的鞋子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受伤,于2023年6月22日在商水中立医院住院,花费医疗费5455.04元,出院后在商水县××镇××庄××室继续治疗,花费医疗费2600元,2023年8月22日,商水县某某某认定被告的违法行为轻微,对其作出商公(谭)行罚决字(2023)13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袁某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三日,现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故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袁某某到庭辩称:原告种地种到被告地里,被告丈夫说原告了,原告就开始骂被告,并脱掉鞋先打被告。
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证据一:商水县某某某作出的商公(谭)行罚决字(2023)13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目的: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经商水县某某某依法查明后,对被告作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二:商水中立医院病例及商水县××镇××村××室证明、医疗费发票各一份。证明目的:证明原告因被被告殴打受伤后,在商水中立医院住院治疗七天,花费医疗费5455.04元,出院后又在商水县××镇××村××室治疗一月余,花费医疗费2600元的事实。证据三:周口三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及鉴定费发票证明目的:证明原告本次的伤情经周口三川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误工期限20日、护理期限10日、营养期限1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800元的事实
被告袁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经开庭审理,结合本案案情,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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