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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某1等诉冯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公民的人身健康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诉称,2023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张某2闯入原告家,寻问为什么其在25年前卖房带的园子地又耕种了,因该园子地是被告在25年前将其房子卖给原告时一并带的房子跟前的园子地,一直由原告耕种。被告闯入原告家中后,先与原告刘某某的丈夫冯永平发争吵和撕扯,原告张某1前去制止,将冯永平解脱,随后原告刘某某回到家中见状进行劝解拉架,被告张某2用头撞刘某某,并朝右眼部打了一拳,刘某某在推开张某2准备躲避时,冯某某猛的冲到跟前朝刘某某头部击了一拳,致刘某某头部受伤。张某1制止冯某某打刘某某时,被冯某某猛的推倒在地,把头撞到地上,右膝关节摔伤,因张某1本身有病,摔倒后造成脑病加重昏迷,头疼不止。二原告被打伤后,经定边县中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张某1为外伤性头疼,右膝关节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4天后回家休养。原告刘某某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右眼部软组织损伤,未住院治疗在家休养。原告张某1为此花费医疗费2133元,刘某某为此花费医疗费541元。原、被告对赔偿经协商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张某1医疗费2133元、护理费428元、营养费450元,共计3011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541元、误工费816元,共计1357元;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医疗费票据8张(其中门诊票据7张、住院票据1张)、门诊病历两份、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张某1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133元,诊断为脑梗死、反流性食管炎、膝关节退行性改变、外伤性头疼、右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刘艳梅花费医疗费816元。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告冯某某殴打二原告。

  被告冯某某、张某2辩称,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事情的起因是原告非法耕种被告的承包地,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1患有脑梗死、反流性食管炎、膝关节退行性改变,治疗该病的药物费用应该剔除掉。

  被告冯某某、张某2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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