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海雄耀大酒店、杨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第一,陈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陈某某的受伤与上海雄耀大酒店场地内大厅和楼梯湿滑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非因陈某某重心不稳导致。一审法院未能从陈某某摔倒的客观环境和本质原因进行认定,也未对过错责任进行分析,属于严重事实认定不清。第二,陈某某滑倒的楼梯和上海雄耀大酒店保洁过的大厅场地内未放置任何“小心滑倒”“注意安全”等显著的安全警示标志,足以证明上海雄耀大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一审法院未对事发当晚上海雄耀大酒店经营场地内的楼梯和大厅是否存在台阶和地面湿滑的情形进行认定,且拒绝陈某某申请事发当晚的证人出庭作证。上海雄耀大酒店在事发后,未主动了解情况,也未第一时间将陈某某送医,耽误了陈某某的治疗,未尽救助义务。第四,一审法院对陈某某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律师代理费的认定存在错误,陈某某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有关诉请应当得到全部支持。综上,陈某某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错误判决予以纠正,并对双方过错比例给予合理认定。
上海雄耀大酒店、杨某某共同辩称,不同意陈某某的上诉请求。陈某某饮酒后上楼梯时自身不稳摔倒,酒店无任何过错,陈某某摔倒与地面是否湿滑也无关联。当时与陈某某一起入住酒店的同伴共18人余。陈某某摔倒后,服务员即来到陈某某身边帮扶。事发后,陈某某神智清晰,由同伴扶入一楼三人房内休息,陈某某原与同伴入住二楼两人房,摔倒后改为入住一楼三人房,与两个同伴同住。陈某某摔倒后,酒店负责人拿了膏药到房间看望并询问陈某某及同伴是否需要打120送医救助,陈某某当时明确予以回绝。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上海雄耀大酒店赔偿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63,676.06元;2.判令上海雄耀大酒店支付陈某某以263,676.0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杨某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上海雄耀大酒店、杨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8日晚上8时左右,上海雄耀大酒店工作人员正在对经营场地进行打扫清洁。陈某某饮酒后,在上海雄耀大酒店的场地内上楼梯时摔倒受伤。2021年8月12日,陈某某之伤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陈某某腰部外伤,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伤后休息180日、护理120日-150日、营养90日。
另查明:上海雄耀大酒店的地面贴有警示标志。
关于陈某某伤后的相关经济损失,法院经庭审质证,核定如下:
一、医疗费:陈某某主张医疗费76,866.41元。陈某某提供医疗费票据、出院小结等证据。上海雄耀大酒店、杨某某认可医疗费总金额,但认为应扣除无医嘱的药房购药费用2,112元及瑞金医院治疗心脏病、高血压的费用20,249.34元。法院认为,上述两笔对方不认可的费用,陈某某未能提供充足的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故对陈某某的医疗费核定为54,505.07元。
二、营养费:陈某某主张营养费4,500元。上海雄耀大酒店、杨某某表示认可3,600元。根据鉴定意见及营养费的标准,法院对陈某某的营养费酌定为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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