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熊某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健康权案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熊某某
被告(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人寿上海分公司”)
原告唐某某及其丈夫通过散发在居住小区内的《平安“生存金累积生息”现场咨询会邀请函》于2009年1月3日参加保险推介活动。活动中,工作人员在推荐保险产品时,向与会者做出了购买保险可享受2日游一次的承诺。当日原告通过业务员费西林、卢永生签订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同年2月21日,原告夫妇受邀与其他购买被告平保人寿上海分公司保险产品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参加了浙江临安农家乐2日游。被告平保人寿上海分公司的多名保险代理人参加,接洽原告购买保险的业务员费西林未参加,但卢永生参加了活动,旅游活动由被告平保人寿上海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张福祥等人具体落实。
原告夫妇抵达目的地后,入住被告熊某某处,客房由张福祥分配落实,原告夫妇被安排在底楼客房,没有空调,后房内被放置了一只竹碳盆。次日凌晨,被告熊某某听见底楼客房有声响,入室后见原告夫妇神志不清、床边有呕吐物,原告还有二便失禁症状,遂通知张福祥,张福祥则叫醒了卢永生,陪同原告夫妇就诊。回沪后,原告多次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后迟发性脑病”、“一氧化碳中毒后双下肢活动障碍”、“一氧化碳中毒后遗症伴情结障碍”、“一氧化碳中毒所致精神障碍”等。
【审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有以下三个争议焦点:
一、关于“谁向原告及其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了旅游服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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