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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楼下电动车起火致使租客跳楼逃生摔伤,侵权人应就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郑某銮诉钟某财、钟某女、朱某香、陶某树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因楼下电动自行车....(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郑某銮诉钟某财、钟某女、朱某香、陶某树健康权纠纷案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因电动自行车着火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
  2019年6月17日18时左右,厦门市湖里区某栋楼房一层通道内突然失火并弥漫着大量黑烟。租住在三楼房间内的郑某銮正在家休息,被火灾引起的浓烟呛醒后,从通向四楼楼道的窗户跳楼逃生,造成身体多处受伤。
  当晚,郑某銮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过消防部门的现场勘察,起火点是停靠在通道内的一辆电动自行车。随后,郑某銮向湖里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出租房的房东、二房东及电动自行车车主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承担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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