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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由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

————吴某1、张某某、吴某2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案

裁判规则

  树木折断致人损害....(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吴某1、张某某、吴某2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5)思民初字第403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夏民终字第240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1。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某。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2。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梁娟娟,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健旅行社)。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庄宗伟,福建厦门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姆林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维可,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志铭、严洪,福建厦门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郑文雅。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友国;审判员:孙玉玲;代理审判员:李向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0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吴某1、张某某、吴某2诉称:被告康健旅行社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法定义务,其导游不是充分考虑游客意见,谨慎、安全地安排行程,而是为完成任务,坚持在不利的天气下要求游客上山,导游的错误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重大的因果关系。被告牛姆林公司应知天气、林木是影响旅游安全的重要因素,却未作任何防范;在事故发生后连最基本的救护手段都不能提供,延误了最佳救治时机。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951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1085元、死亡补偿费288860元、误工费9654.8元、交通费2406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2.被告康健旅行社辩称:原告参加的是自驾游,康健旅行社未提供全陪导游服务,为原告提供导游服务的是牛姆林公司的导游;在事故中,康健旅行社既无过错,亦无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康健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3.被告牛姆林公司辩称:不可预测的飑线导致大树折断,砸伤受害人致其死亡,事件的发生属不可抗力,被风吹断的是长势良好的马尾松,其无树木管理瑕疵,无过错;事件发生后,其救护并无不当。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吴某1系受害人张渊之妻,张某某系张渊之女,吴某2系张渊之母。吴某2生育二子女。被告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姆林公司)开发的牛姆林生态旅游区系国家4A级旅游区。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某1、张某某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5月5日13时45分左右,牛姆林公司的导游购买门票后,带原告一行人进入牛姆林风景区。当时天色阴沉,有人提出可能会下雨,建议先就近游玩,次日再进入林区,导游称即使下雨时间也不长,力邀大家进入林区。除两个家庭外,其余人员随导游进入林区。进入迎宾大道后,天色更阴沉,有人再次建议导游不要前行,导游借了雨具建议大家继续往林区走。不久即刮风下大雨,导游称往回走有一茶馆可避雨,大家便折回,距迎宾大道人口约300米处,张渊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倒地。张渊受伤后,同伴自14时7分44秒开始拨打110、120急救电话,最后拨出时间为14时55分4秒。一段时间后景区人员抬了一张桌子进来,张渊被抬到牛姆林广场,又从广场运至停车场。在救护车到来之前,景区人员打电话联络施救,但景区的医生未出现、现场未采取急救措施。救护车约15时接到张渊,15时30分到达医院,张渊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渊系生前被树干砸压致严重的颅脑损伤和血气胸而死亡。牛姆林公司已支付给张渊亲属20000元、丧葬费2872.2元。
  永春县气象局2005年5月1日发布天气预报:5日至6日有中到大雨天气,局部有大到暴雨。泉州市气象台5月4日发布的天气预报为:多云转雷阵雨,21度到28度。永春县气象局2005年6月29日出具的“关于5月4日的天气预报和5月5日的实况”证实,5月4日的天气预报为多云到阴,午后到夜里有阵雨或雷阵雨。
  2002年10月20日,牛姆林生态旅游区与天湖山医院签订协议书,约定遇到较大病患及意外,旅游区医务人员无法医治时,天湖山医院愿意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协助医治。郭清城系牛姆林生态旅游区的医生。2005年4月10日,永春牛姆林生态旅游区制订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其中“重特大伤亡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因交通、火灾、水灾、经营设施、自然灾害等引发重特大伤亡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医务人员和抢险人员,配备必要的抢险救助设备设施(如担架、药械等)进行现场施救和抬救,同时拨打120救护中心和天湖山医院救护中心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员进行抢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提供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牛姆林二日游成员名单、牛姆林生态旅游区旅游人数确认单、未收款确认单、收款收据。
  2.永春县气象局5月1日的天气报告、泉州市气象台5月4日的天气预报、5月5日的天气公报。
  3.公证书、公示照片。
  4.证人苏赞龙、韩雄、龙凤的证言。
  5.仙居县福应街道学后居委会证明、仙居县公安局白塔派出所证明、亲属吴高生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交通费用的票据。
  6.福建省旅游局闽旅综(2005)43号文件“永春牛姆林旅游区‘5.5’事件核查情况汇报”、现场照片。
  7.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医师资格证书、医疗协议、永春牛姆林生态旅游区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8.永春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门诊病历,餐饮、住宿、医疗费、丧葬费(2872.2元)单据,吴茜茜的20000元收条。
  9.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四)一审判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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