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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约签订本约并办理相关手续,构成违约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支付的定金

————洪某某诉中山市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认购书约定买受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双倍购房定金共4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原告购房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128823.32元【自2019年4月12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的4倍(3.85%×4=15.4%),共计755天:398661元×(15.4%÷12个月)×755天=128823.32元】。庭审中,原告增加一项诉求,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已于2019年4月12日解除。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认购书(编号为0000071),原告向被告认购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房屋地址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认购的是46幢502房。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并付清378661元购房首付款。2019年4月12日,被告以原告未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向原告发出《解除<认购书>告知函》,但当时原告并未收到此函。原告于2020年12月26日去该楼盘了解房屋情况时,发现被告存在一房多卖,严重侵犯了原告合同权利,与被告销售人员交涉过程中,被告这个时候才把《解除<认购书>告知函》出示给原告,原告也是这个时候才知道被告发出过《解除<认购书>告知函》。但是在2019年11月、12月,被告还在与原告对接房屋贷款的事宜,原告也根本不知道2019年4月12日的《解除<认购书>告知函》一事,也在与被告对接房屋贷款的事宜。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款,经多方投诉主张自己权利,直至2021年5月7日被告才将首付款378661元退还至原告账户,定金20000元至起诉之日被告依旧未退还。

  综上所述,被告一房多卖,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向原告退还双倍定金。原告并不存在不配合被告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情形,且被告自单方面解除认购书之日起,755天之后才退还原告首付款,应支付此期间占用原告资金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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