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自被上诉人起诉之日(即2022年5月23日)起开始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8月1日为1459.44元)。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同意退还被上诉人涉案20万元款项,但双方未约定具体的退款时间。上诉人直至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才知道被上诉人通过法律途径向上诉人催要涉案款项。根据《
民法典》第
511条第4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本案中,被上诉人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上诉人履行退款义务,所以从被上诉人起诉之日起上诉人未履行支付义务才对被上诉人造成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故占用资金的利息应从2022年5月23日起算。二、被上诉人自愿参加上诉人的内部权益活动并支付20万元,希望以此享受购房优惠及优先选房,且上诉人已在《君澜湾/君誉湾项目铂金客户申请表》中明确告知案涉项目尚未开盘,内部优先选房及房价优惠权利需在项目公开发售首日当日方可有效,被上诉人也清楚知悉案涉项目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因此被上诉人支付20万元费用与上诉人赋予被上诉人优先选房及房价优惠权利,是双方之间公平自由的利益交换及选择,故自上诉人收取20万元之日起至被上诉人起诉要求退款之日止期间不存在占用资金的说法。另外,被上诉人参与活动后又自行放弃,故其起诉要求履行退款义务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章某某辩称,一审法院对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大信公司在君誉湾/君澜湾项目尚未竣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面向广大购房者发布商品房预约广告,被上诉人于2021年3月27日与上诉人达成商品房预约协议并支付购房诚意金200000元。诚意金支付后,案涉项目迟迟未动工,引发大量业主申请退款。被上诉人按上诉人要求申请退款,但截至今日上诉人仍未依约退还案涉款项。大信公司一审庭审中对返还200000元诚意金无异议,一审判决解除案涉合同正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上诉人违反双方商品房预约合同约定,无法按时交房,构成违约,其在明知自身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仍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商品房预约广告,意图规避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非法筹集社会资金,置广大购房者权益于不顾,属于违法的恶劣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存在重大过错。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被上诉人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综上,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上诉。
章某某于2022年5月2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章某某与大信公司签订的君誉湾/君澜湾项目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2.大信公司向章某某返还购房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2年5月14日为13125.8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3月7日,章某某为获得大信公司开发的君澜湾/君誉湾项目97折铂金优惠及优先选房资格,与大信公司签订《君澜湾/君誉湾项目铂金客户申请表》,并于2021年3月27日向大信公司支付20万元。该《申请表》载明:客户成功签署后,可享受以下铂金权益:1.相对于非铂金客户,在本项目指定产品公开发售首日当日可优先获得一次选房资格;2.在本项目指定产品公开发售首日当日成功购房为准,可享有97折的铂金优惠,在成功购房的前提下,可享受本项目相关活动优先参与的权利。大信公司开具收据确认收到该款项。
2021年3月27日,章某某签订《内部权益申请表》,载明:章某某自愿参与君誉湾/君澜湾项目内部权益选房,意向房源为君誉湾项目3幢603房。该申请表非房屋购买合同及同等性质文件,内部权益活动非正式对外销售行为。
2021年10月20日,大信公司向大信君澜湾、君誉湾准业主发出《大信君澜湾、君誉湾准业主答复书》,载明:大信君誉湾交了诚意金/锁房费的客户,若不愿进行锁房的,我司在11月底之前将已付款项原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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