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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排除了对方对主要条款继续磋商的权利,影响到对方的重大权利义务,且未提请注意的,该条款对对方不发生效力

————谢某某诉中山市海粤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认购书的部分条款....(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海粤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是在已清楚了解并认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全部条款的前提下签订《海伦堡·青云台(枫林绿洲花园)商品房认购书》。上诉人已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在销售现场进行了公示,且也在提供给被上诉人签订的《海伦堡·青云台(枫林绿洲花园)商品房认购书)》中对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一等一系列文件进行了明文提示,可见认购书的第十三条“乙方在签署本认购书时,已清楚了解并认可本认购书及购买该物业须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全部条款、《海伦堡·青云台认购须知》、《海伦堡·青云台楼宇按揭办理须知》、《海伦堡·青云台置业计划书》,乙方同意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范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关文件。”如被上诉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等需要签署的文件存在异议,理应在签署认购书时提出,但被上诉人并没有向上诉人提出任何意见或疑问,而是签署了认购书并支付了定金。因此,应当视为被上诉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及补充协议中的条款一致的内容是知悉和认可的,被上诉人已放弃了对这些条款进行磋商的权利。二、众所周知,房地产行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贯都是由开发商统一制定范本合同,并按照统一范本与购房者签订的。而商品房的购买人群零散、数量多,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多,篇幅长,为了依法保障购房人的平等、自由的合法权益,并兼顾效率,各开发商普遍采取的做法便是在销售现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等需要签署的文件进行范本公示。上诉人作为房地产开发商,也是采取的这种做法。但为了避免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前不知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的内容,故被上诉人在《海伦堡·青云台(枫林绿洲花园)商品房认购书》的第十三条进行了书面提示,这同时也是对上诉人自我权益的一种保护。三、至于被上诉人在《认购书》签署2天后,便联系上诉人的员工要求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发函要求协商修改合同后再签订。上诉人认为这是被上诉人签署《认购书》后反悔的表现,目的就是为了退还定金,但这种做法,显然会严重损害到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四、一审认定上诉人未予以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及限制了被上诉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一步磋商的权利证据不足,且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双方签署的《商品房认购书》第13条非常清晰的载明“上诉人在签署认购书时已清楚了解并认可购买该物业须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全部条款,同意作为将来签约的内容”,该书面证据足以清晰地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了充分地磋商,被上诉人已看过并认可将来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认购书有被上诉人签名确认,若被上诉人要推翻该书面证据,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在签署认购书后,公司销售人员向被上诉人发送了电子版合同,并不能推翻《认购书》13条所载明的其看过并同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内容的事实。另外,被上诉人作为合同主体一方,对签署合同有审慎义务,按常理及生活经验,对《认购书》第13条这么重要的合同条款,被上诉人不可能违背事实签署。另外,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充分磋商的认定,应以是否符合市场规则及生活经验法则及购房者是否签名认可为评判依据,不应当以开发商制定且大部分不得修改为由作为评判依据。否则,会极大地影响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稳定。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开发商的合同大部分条款均是固定条款,由购房者自由选择是否同意相关合同条款,这是由批量性商品房这种属性所决定,已形成了市场规则。反观被上诉人的行为而言,是不符合我们的生活经验法则及市场规则的。再者,法律没有禁止在预约合同中对将来签署的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提前约定及确认。相反,在预约合同中提前约定将来签署合同的条款内容,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这也是市场交易所鼓励和支持的。二、根据前述理据,《认购书》第13条属于已决条款,上诉人要求变更《认购书》当中的已决条款属于违约行为,一审未予以认定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错误。一审判决说理部分也明确“否认认购书已决条款的行为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认定事实时违背了证据规则导致未认定《认购书》第13条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已决条款,进而导致错误判决。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二审予以纠正,以维护《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谢某某辩称:1.被上诉人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是没有公示的,也没有带被上诉人去看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属于新证据,其没有在一审中提交;2.上诉人主张认购书中第13条有说明买受人已经清楚了解,但被上诉人当时去购房的时侯,首先去看了沙盘,后与销售人员磋商合同价格,之后就交了5000元定金,销售人员给了被上诉人一张代理销售的收据,被上诉人不同意,之后销售人员告知被上诉人刷卡2万元定金后公司才出具收据,后被上诉人去财务交了2万元收据,然后销售人员才带被上诉人到另一个房间签署了认购书,因此,上诉人在交定金2万元的时候销售人员是没有给被上诉人看过认购书的内容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这个过程在一审庭审时,上诉人的员工是确认过流程是那样的,上诉人也在上诉状中提及有在网上公示过,但一般情况下购房者是不会去上网查阅是否有公示过,且合同上有些条款被上诉人提出修改也是合理的。

  谢某某于2020年9月1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海粤公司向谢某某返还购房定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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