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珠三角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弘泰公司于2013年成立,弘泰公司、恒大珠三角公司仅提交2019年的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资产独立,该认定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1.本案中,案外人李文露于2019年6月30日认购涉案房屋,于2020年5月5日将房屋更名至其母亲雷某某名下。雷某某认购涉案房屋及缴纳房款均是在2019年,恒大珠三角公司已提供了合同成立当年弘泰公司及自身的审计报告(一审庭审为2021年初,当时2020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完成,无法提交),足以证明在雷某某与弘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之时,弘泰公司与恒大珠三角公司之间财产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形。在此之前,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尚未成立,弘泰公司与雷某某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弘泰公司与恒大珠三角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可能影响雷某某的权益。2013年至2018年两公司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恒大珠三角公司不负举证责任;2.一审法院在庭审时并未作出任何询问,也未要求恒大珠三角公司提交弘泰公司成立至今的两公司的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直接以恒大珠三角公司未提交相关财务资料为由判决恒大珠三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过分加重了恒大珠三角公司的举证责任;3.结合营业执照、审计报表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弘泰公司与恒大珠三角公司的财务人员及账册相互独立,并且按
公司法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每年进行年审,足以证明两公司分开记账、独立审计,不存在财务人员混同或财产混同的情形。二、一审法院认为恒大珠三角公司应对弘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轻率对公司进行人格否认,不符合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原则。1.九民纪要第二点已释明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轻易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将股东列为连带责任人不符合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与鼓励“全民创业”的政策相违背;2.本案一审法院仅查明弘泰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恒大珠三角公司且弘泰公司已提供了足额财产保全。根据九民纪要第10条的规定,公司与股东财务混同的关键是股东与下属公司的财产资金混用、不做财务记载或两者之间不当冲账。本案中两个公司依法分开记账、支取自由、独立审计,不应被视为财务混同;3.如一审答辩所述,弘泰公司所有的售房款(经营所得)必须进入监控账户,受多个部门严格监控,也只能依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转到施工单位账户。故弘泰公司的资金收支情况在政府监控部门有清晰的财务记账,与恒大珠三角公司的资金严格区分,不属于九民纪要所列的混同的情况。
雷某某于二审期间申请撤回对恒大珠三角公司的起诉。
弘泰公司于二审期间同意雷某某撤回对恒大珠三角公司的起诉。
雷某某于2020年12月2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弘泰公司向雷某某返还345331元;2.恒大珠三角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0日,雷某某作为买受人与作为出卖人的弘泰公司签订了《认购书》,约定:1.雷某某自愿依下列条件向弘泰公司认购中山xx花园楼盘xxx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21.2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99.42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9857元每平方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12023元每平方米,总金额为1195331元。2.雷某某同意签署本《认购书》时支付20000元作为定金,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转入房款。3.雷某某须于2019年7月2日前支付首期房款99533元(不含定金),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清1793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1793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付清1793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537898元。3.雷某某必须在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内到中山恒御景花园营销中心支付首期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雷某某放弃购买该房屋,所付款项不予退还,弘泰公司无需通知雷某某,可另行销售该房屋。4.如雷某某履行完毕本认购书义务但弘泰公司未能为雷某某保留该房号的,弘泰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再承担其他责任。《认购书》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后弘泰公司出具《收据》确认雷某某已支付含定金在内的购房款365331元(325331元+40000元)。
雷某某另向一审法院提交《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公司呈批报告》拟证明弘泰公司同意解除《认购书》但拒不退款的事实。经查,2020年8月5日的《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公司呈批报告》载明雷某某因个人原因申请退房,退款金额为345331元,并呈集团领导批示,项目部意见处有手写“情况属实,呈领导审批”。
另查明,弘泰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成立,其企业类型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恒大珠三角公司。
恒大珠三角公司辩称其与弘泰公司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二者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雷某某要求恒大珠三角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向一审法院提交弘泰公司、恒大珠三角公司的审计报告予以证明。经查,恒大珠三角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为弘泰公司、恒大珠三角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反映了弘泰公司、恒大珠三角公司2019年度的资产负债情况、利润情况、现金流量情况、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此外,一审庭审中,雷某某与弘泰公司均同意解除涉案《认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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