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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原因在于出卖人,买受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应支持

————胡某某诉中山市中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马健某某、陈某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出卖人未提交证据....(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中逸公司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6万元;2.被告中逸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马健某某、陈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后,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解除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2日,原告向被告中逸公司购买了位于中山市的物业,并签订了《认购书》(NO:认购字第1800897号)。认购书约定:涉案房屋的面积为48.49平方米,成交总购房价为692566元;定金3万元。同日,原告已向被告中逸公司指定账户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被告亦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案涉房屋定金。后原告即开始与被告中逸公司沟通协调办理后续购房手续的问题,但在办理过程中,原告突闻被告中逸公司内部管理出了问题,又听闻被告中逸公司的资金已全部被相关负责人员卷走,负责人因涉嫌侵占公司财产行为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后又被释放,后来情况不明,故致使原告与被告中逸公司签订的《认购书》至今无法履行,根据《民法典》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中逸公司的《认购书》已符合解除条件。现被告中逸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再具备与原告履行《认购书》的主体身份及资格,被告马健某某、被告陈某某作为被告中逸公司的股东也一直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当对被告中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原告胡某某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认购书;2.收款账户证明;3.POS签购单;4.收据;5.微信主页截图;6.微信聊天记录;7.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被告中逸公司、马健某某、陈某某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未到庭应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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