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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采取合理限度的自助行为防止债务人隐匿逃债,债务人为继续逃避法定债务逃跑致死的,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陈某1、陈某2、陈某3诉陈某4、吴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债权人采取合理限....(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1、陈某2、陈某3诉陈某4、吴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生命权纠纷案

  原告:陈某1,女,44岁,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陈某2,男,76岁,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陈某3,女,19岁,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陈某4,女,46岁,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吴某某,男,46岁,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李某某,男,30岁,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周某某,男,36岁,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因与被告陈某4、吴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发生生命权纠纷,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诉称:2017年9月28日凌晨,被告陈某4纠集被告吴某某、李某某等催讨欠债,将陈键困在KTV不让其离开,并喊来些社会闲杂人等威胁陈键,造成其精神巨大压力和痛苦。陈键无奈之下到回兴派出所寻求保护。凌晨2点左右陈某4离开,吴某某、李某某留下继续控制陈键。即使陈键前往旁边芳华医院二楼的卫生间也被吴某某、李某某监视、跟踪。凌晨5点44分,陈键在又困又饿且高度惶恐、紧张、害怕的状态下为摆脱控制,在第三次上卫生间时由于吴某某、李某某的疏忽从高处坠落。后陈键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处理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三原告医疗费7016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交通费90元、营养费300元、死亡赔偿金592 200元、丧葬费32 772.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871元,上述费用的60%及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被告陈某4、吴某某辩称:一、被告与死者之间没有任何肢体接触。双方在整个交涉债权的过程中均言语友好,根本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威胁、胁迫的事实。二、被告主张债权时,首先是报警然后联系法院,最后双方到附近派出所解决。这一系列行为完全合法。死者上卫生间时,吴某某一直在走廊,而且卫生间到死者坠楼的地点至少需要翻窗、走过彩钢板。因此,被告根本无法预料死者坠楼,故被告没有过错。三、被告陈某4在事发时早已离开现场,对整个事件的发生不知情,故原告起诉陈某4没有事实依据。四、原告主张的事实均不成立:1.被告没有限制过死者的人身自由;2.当晚是被告周某某主动报案,并非死者受胁迫后报警;3.被告没有威胁死者,也没有造成其精神痛苦;4.死者在整个过程均处于自由状态。在派出所,被告对死者没有所谓安全注意义务,也不存在疏于安全的说法。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诉状陈述不属实,李某某没有把死者困在歌厅。当时是李某某刚刚到歌厅,根本没上楼,就一起去派出所了。
  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起诉周某某没有依据,周某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原告陈某1系陈键的妻子,原告陈某2系陈键的父亲,原告陈某3系陈键的女儿。被告陈某4因案外人刘萍(陈键的前妻)未归还借款曾于2013年10月8日将刘萍和陈键诉诸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58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萍和陈键共同偿还陈某4的借款本金47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4申请执行,后陈某4与刘萍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主要约定刘萍在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陈某430000元,以后每月支付5000元。若刘萍逾期不履行则恢复执行。陈某4如果发现陈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要求执行陈键。此后,陈某4未发现过陈键,债权尚未实现。
  直到2017年9月27日晚,陈某4与被告周某某等人在回兴街道的365KTV消费。其间,周某某电话邀请被告李某某来喝酒。到2017年9月28日凌晨左右,陈某4在前台发现陈键等人在结账,陈某4遂上前要求陈键还款。陈键称不欠陈某4款。陈某4便一边抓着陈键的胳膊一边拨打电话联系其丈夫即被告吴某某。周某某则报了警。随后吴某某携带前述案件相关材料来到 365KTV,李某某恰好也来到了365KTV。其间,陈某4电话联系之前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未果。陈键和陈某4等人同意到附近的回兴派出所解决。于是,陈某4、吴某某、李某某、周某某、陈键及其朋友万启华等人一起来到回兴派出所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工作人员称双方的经济纠纷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双方便商定等到天亮一同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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