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行政机关未依法对被害人组织伤情程度鉴定而作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与池某某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对违法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与池某某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池某某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第三人(被上诉人):周爱妹
  2008年3月1日9时30分许,原告池某某与刘春红到厦门市湖里区幸福二城找与其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栾书森索要材料款,在幸福二城遇见栾书森的女朋友第三人周爱妹,第三人拒绝带原告等人去寻找栾书森。当第三人周爱妹欲到附近的水云间美容店洗脸时,池某某、刘春红二人跟随至美容店阻止第三人到美容店洗脸。原告用手指着第三人进行辱骂,双方开始有肢体接触,后原告上前抓住第三人的头发用力往下压,刘春红也拉扯第三人的衣服。之后,第三人报警,双方被带至厦门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天,原告与第三人均到医院检查伤情。3月2日,办案民警在对原告作询问笔录时告知原告,第三人经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检查已怀孕五周,先兆流产,问原告是否要求对第三人的先兆流产进行重新就诊即鉴定。原告明确表示要求重新就诊。被告未按法定程序组织对第三人的伤情程度进行鉴定。3月2日,被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