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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得被害人财产过程中被害人未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产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陈某1、陈某2、孙某某盗窃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在非法取得....(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1、陈某2、孙某某盗窃案

  问题提示:被告人在非法取得被害人财产过程中,既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又有秘密窃取的行为,而且还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诈骗罪、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案情】
  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1
  被告人:陈某2
  被告人:孙某某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底,被告人陈某1、陈某2、孙某某伙同任大军(在逃)经事先预谋决定到南通骗财。被告人陈某1、陈某2、孙某某伙同任大军于2009年6月1日到达南通市。2009年6月2日上午,先由任大军假冒南通大学校长战友之身份,在本市端平桥菜市场搭识本案被害人季克林,任大军谎称自己能为季介绍生意给南通大学,骗得被害人季克林身份证、营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后被告人孙某某按照事先预谋之安排,持被害人季克林身份证复印件至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邮政储蓄卡存合一储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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