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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采取欺骗行为又采取秘密窃取行为,但被害人未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产的,构成盗窃罪

————陈某1等盗窃案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1等盗窃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0)崇刑二初字第33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1。2002年3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09年9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丁华,江苏州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2,别名马友。1999年5月9日因犯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09年9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2002年3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0年5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丁红,江苏州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彬;代理审判员:王风华;人民陪审员:韩进冲。
  6.审结时间:2010年5月24日。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09年5月底被告人陈某1、陈某2、孙某某伙同任大军(在逃)经事先预谋决定到南通实施诈骗,于2009年6月1日到达本市。2009年6月2日上午,先由任大军假冒南通大学校长战友之身份,在本市端平桥菜市场搭识本案被害人季克林,任大军谎称自己能为季介绍生意给南通大学,骗得被害人季克林身份证、营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后被告人孙某某按照事先预谋之安排,持被害人季克林身份证复印件至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邮政储蓄卡存合一储蓄业务。6月3日上午,由被告人陈某1假扮南通大学校长、由被告人陈某2假扮南通大学会计,共同对被害人季克林实施诈骗。被告人陈某1以方便业务往来为名让被害人季克林自己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邮政储蓄卡存合一储蓄业务。被害人季克林办好卡存合一业务后旋即应约与被告人陈某1、陈某2等再次见面,被告人陈某2趁隙将被告人孙某某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折与被害人季克林本人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折调包。被告人陈某1、陈某2等要求被害人往存折上存款人民币18万元以证明经济实力,被害人季克林持被调包的存折存入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用该存折对应的银行卡分四次将18万元取出,被告人陈某1、陈某2、孙某某、任大军各分得人民币4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陈某2、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实际使用,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1、陈某2、孙某某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被告辩称
  被告人陈某1、陈某2未辩解。
  被告人孙某某辩称:其当时不清楚此事,其未办理银行卡,也未拿到45000元。
  被告人陈某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类犯罪;金融机构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陈某1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
  (三)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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