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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非法取得财物决定于秘密窃取行为而非欺骗行为的,构成盗窃罪

————陈某1、陈某2、孙某某盗窃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在非法取得....(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1、陈某2、孙某某盗窃案

  
陈某1等以调换信用卡手段盗窃案

  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1,男,55岁,无业,原户籍地在上海市普陀区管弄新村。因本案于2009年9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2,男,42岁,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镇。因本案于2010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39岁,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镇。因本案于2010年5月24日被逮捕。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底,被告人陈某1、陈某2、孙某某伙同任大军(在逃)经事先预谋决定到南通骗财。2009年6月1日,三被告人伙同任大军到达本市。2009年6月2日上午,先由任大军假冒南通大学校长战友之身份,在本市端平桥菜市场搭识本案被害人季克林,任大军谎称自己能为季克林介绍生意给南通大学,骗得被害人季克林身份证、营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后被告人孙某某按照事先预谋之安排,持被害人季克林身份证复印件至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邮政储蓄卡存合一储蓄业务。
  2009年6月3日上午,由被告人陈某1假扮南通大学校长、由被告人陈某2假扮南通大学会计,共同对被害人季克林实施诈骗。被告人陈某1以方便业务往来为名让被害人季克林自己到由卩政储蓄银行办理邮政储蓄卡存合一储蓄业务。被害人季克林办好卡存合一业务后旋即应约与被告人陈某1、陈某2等再次见面,被告人陈某2趁隙将被告人孙某某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折与被害人季克林本人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折调包。被告人陈某1、陈某2等要求被害人往存折上存款人民币18万元以证明经济实力,被害人季克林持被调包的存折存人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用该存折对应的银行卡分四次将18万元取出,被告人陈某1、陈某2、孙某某及任大军各分得人民45000元。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为,被告人陈某1、陈某2、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介绍生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邮政储蓄存折及卡,而后又虚构业务需要,骗得被害人办理邮政储蓄存折及卡,并秘密将邮政储蓄存折调换,再以要求被害人证明资金实力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向巳调换的存折存款,最后通过该存折对应的银行卡取款,其行为既包括欺骗行为,也包括秘密窃取行为。但被害人并未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物,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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