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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集他人聚众持械斗殴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李某1等人聚众斗殴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纠集他人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1等人聚众斗殴案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1)通刑初字第0028号(2011年2月25日)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钱沁、审判员曹建新、人民陪审员施玉萍
  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1)通中刑终字第0038号(2011年5月3日)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臧建伟,审判员顾尧、张亚军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1,男,1987年4月17日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2月3日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李某2,男,1987年4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泗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12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2年5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初中文化,农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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