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盗窃案
【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系南通建行营业部押运员,其主要职责是担任该行营业部所属“苏F—02118”运钞车的安全保卫工作。2001年6月1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南通建行地下金库负责提款警戒过程中,发现解款员将一只蓝色现金包(内装人民币300000元)掉落在运钞车右侧门下方,遂乘隙将此包捡起放在其通常乘坐的座位旁,后又将现金包藏至运钞车后座底下。当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伺机进入运钞车,用雨披裹住现金包将其带至家中,从包内取出人民币10000元随身携带,并将其余290000元人民币藏于床下。下午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外出收款的间隙,将藏于家中的290000元现金转移至南通市工农路61号北侧河边的草丛中,并于当晚10时许将身边剩余的现金9900元藏匿于南通建行城中支行四楼洗手间的顶棚上面。另有100元被其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主动交待盗窃现金包的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其藏匿的现金29990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南通建行。庭审前,被告人吴某某家属代其退出人民币100元。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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