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银行押运员将他人搬运中掉落在金库库区内的现金宝捡起并藏匿至金库外构成盗窃罪

————吴某某盗窃案

裁判规则

  盗窃罪、侵占罪均....(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吴某某盗窃案



【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系南通建行营业部押运员,其主要职责是担任该行营业部所属“苏F—02118”运钞车的安全保卫工作。2001年6月1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南通建行地下金库负责提款警戒过程中,发现解款员将一只蓝色现金包(内装人民币300000元)掉落在运钞车右侧门下方,遂乘隙将此包捡起放在其通常乘坐的座位旁,后又将现金包藏至运钞车后座底下。当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伺机进入运钞车,用雨披裹住现金包将其带至家中,从包内取出人民币10000元随身携带,并将其余290000元人民币藏于床下。下午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外出收款的间隙,将藏于家中的290000元现金转移至南通市工农路61号北侧河边的草丛中,并于当晚10时许将身边剩余的现金9900元藏匿于南通建行城中支行四楼洗手间的顶棚上面。另有100元被其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主动交待盗窃现金包的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其藏匿的现金29990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南通建行。庭审前,被告人吴某某家属代其退出人民币100元。


【审判】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