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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王某某与李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消费者合同,适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与李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王某某系我国台湾地区居民,本案为涉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王某某经常居所地及涉案商品提供地均为我国台湾地区,王某某亦选择适用大陆法律,故本案以大陆法律为准据法。
  基本案情
  原告:王志豪,台湾地区居民。
  被告:李官辉。
  原告王志豪与被告李官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豪在线参加诉讼,被告李官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上线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志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涉案货款58.22元及海外运费26元;2.原告将涉案商品退回被告,产生的运费由被告支付;3.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00元;4.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并改善海外退换货机制。2019年6月27日庭审时,王志豪当庭撤回前述第4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1月11日在淘宝店铺“MISS木子家少女系轻熟温柔风"购买了一件黄色上衣(价格:75元)及一件卡其色上衣(价格67.9元)。原告填写的收货地址为:台湾地区宜兰市宜兰大学神农路一段一号女生宿舍514A。淘宝网自行生成集运仓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启盈国际快件中心15某递四方TWH仓@I5ZL51某FSM5SYWVU74F某,国内运费由被告包邮,海外运费26元由原告承担。因涉案卡其色上衣缺少系带,原告遂与被告进行沟通,被告承认存在过失并承诺重新发货,但要求原告先行将涉案商品寄回被告处,且拒绝承担因退换货产生的海外运费,只愿意承担东莞集运仓至广州的运费,服务态度恶劣。
  被告李官辉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前未在本院诉讼服务平台进行关联认证,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亦未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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