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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将商品价格标错,不属于重大误解

————王某某诉某莎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诉某莎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 本 案 情 

原告王某某认为,我在某莎公司网店低价购入耳钉,可后来客服却告知我,因为标价错误,不同意发货。这是欺骗消费者!

  2019年1月14日,王某某在京东平台某莎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了商品耳钉一对,订单编号为850****7012。案涉商品原价1276元,王某某使用“满999减888”优惠券、其他优惠、京豆和红包后,实际支付338.7元。

  2019年1月19日,某莎公司认为活动价格标错,不同意发货,并提出给予王某某5元的补偿。王某某不同意某莎公司的方案,双方协商未果。后某莎公司未向王某某发货。

被告某莎公司认为,由于京东平台没有清晰写明该优惠活动的规则,才导致我司标价错误!请求撤销我司和王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

2019年1月,某莎公司报名参加了京东平台“珠宝部1.14-15满999减888噱头券-全部商家承担-报sku”活动,促销范围为跨店铺促销。参加该活动之时,某莎公司工作人员在其后台将店铺的最低价格保护规则设置为“最低8折”。

  活动开始后,某莎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当天向京东客服询问,店铺设置了最低折扣,为何会出现低价订单。京东客服答复称是创建促销/优惠券的时候做的限制,不是顾客下单的限制。

  某莎公司与京东客服的聊天记录显示,京东纠纷处理专员在处理部分订单纠纷时答复购买者称订单由于商家页面参数设置错误原因,判定为商家责任。

  王某某以某莎公司欺骗消费者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1.某莎公司向王某某赔偿 3828 元。

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为:

  1.某莎公司按要约承诺履行义务;

  2.某莎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费用。

  某莎公司于诉讼期间提出反诉,认为因京东平台的过错导致某莎公司的失误发出了要约,而消费者基于该失误而承诺成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请求法院判令:

  1.判令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

  2.王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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