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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经营者将商品数量标注错误导致商品单价明显低于市价,且与正常促销活动存在明显差异,构成重大误解

————高某某诉嘉兴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网店经营者在网络....(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高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昊超公司对高某某的反诉请求;2.支持高某某一审本诉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昊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昊超公司在一审答辩状内表示两款老年人奶粉设置数量错误,只是其单方面的说辞描述,缺少证据支持;二、昊超公司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案涉奶粉和价格有正确的认知,且应当能够预料到设置错误的风险和后果;三、作为拥有12年丰富经验的电商,昊超公司很难在无意状态下同时至少在四个地方出现输入错误;四、昊超公司在应知当知的情况下,一直不回应高某某的反馈,也没有在问题出现后第一时间告知高某某出现的价格异常问题,和事实情况不符,也没有证据支持;五、昊超公司采取不理睬、不沟通的态度方式,以重大误解来规避买卖合同的责任,转嫁损失风险,严重损害高某某的合法权益;六、订单自动确认完成之后,开具了正规税务发票,内容标题按6罐开具,证明6罐装是真实有效的;七、一审法院以案涉两款奶粉上架约20分钟后下架,就认定昊超公司错误设置商品数量可信,缺乏证据支持,没有证据关联性;八、高某某所有购买行为都是遵守昊超公司在页面设置的各项要求,未使用非法程序或软件;商品的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一审法院简单地以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就认定昊超公司错误设置商品数量导致价格过低可信,缺少证据支持;九、昊超公司利用自己优势地位,故意以低价宣传,以提高双11销售额为目的,吸引高某某下单付款并全额支付货款,通过实际少发货、不补发不退差价的虚假操作手段,侵害高某某合法权益,系属于恶意营销,不应被认定为重大误解。

  昊超公司辩称,其陈述与一审陈述一致,案涉订单内容并非昊超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订单不仅因重大误解订立,且内容显示公平,依法应予撤销。高某某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昊超公司履行高某某在昊超公司的天猫超市网站购买的编号为2078983576372917912等13个案涉订单的完整数量发货义务[即昊超公司向高某某交付2350罐“雀巢怡养中老年成人奶粉850g”奶粉(以下简称“雀巢怡养850g”奶粉)和250罐“雀巢怡养健心高钙鱼油中老年牛奶粉800g”奶粉(以下简称“雀巢健心800g”奶粉)];2.昊超公司恢复高某某账号gsd266和canghai6在天猫超市正常下单购物功能,享受付费88会员相关权利;3.昊超公司补偿高某某因没有全部发货而给高某某带来的相关通信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1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昊超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高某某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昊超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高某某、昊超公司之间订立的案涉买卖合同(订单号分别为:2078983576372917912,2078985196312917912,2078985988226917912,2080464726845917912,2081550667959917912,2081551531826917912,2081557291595917912,2086797773943917912,2086800365686917912,2235891060948606334,2237099077272606334,2237100445303606334,2237451122831606334);2.高某某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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