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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用户之间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不能作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管辖依据

————应某通诉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消费者、经营者、....(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应某通诉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应某通诉称:2016年6月30日,其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海公司)的1号店购买了由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联公司)与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公司)共同合作出售的油联易卡储油宝商品。该商品宣称可以锁定油价,低油价时购入,高油价时使用商品可以低买高卖。但自2016年8月开始,油联公司便以数据升级为由停止返现服务,导致应某通剩余的11678.41元商品无法兑现。应某通于2016年8月中旬投诉至纽海公司与新生公司,要求两公司处理并先行垫付退款金额,但纽海公司以应某通提供的数据无法有效核实为由拒绝处理,新生公司以其自2016年3月20日开始已不与油联公司合作为由拒绝处理。故应某通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退还油联易卡储油宝剩余金额11678.41元,并按当时购入原价赔偿12740.08元及交通费、通信费、误工费2000元,金额共计26418.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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