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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购物纠纷是最常见的互联网纠纷之一。考虑到实践中对“网络购物合同”的解释较为广泛,《规定》将其限定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的网络购物合同。所谓“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使用者之间,交易全程在线、相对固定、整体留痕..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虽然并非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亦非居间人或出租人,而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主体。消费者与主播未通过短视频直播平台的购物链接交易,而通过微信交易的,该直播平台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消费者起诉要求直播平台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起诉。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与卖家,被告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假一赔十”的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提供的是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并不是竞拍活动的一方当事人,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要求被告交付竞拍商品,缺乏法律依据。
以微信、电话方式订立的合同均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签订合同,若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信息网络交付货物,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收货地所在的法院,应当具有管辖权
在网购中,往往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考虑在邮寄中由哪方出邮资。如果是出卖人承担的邮资,那么相当于是出卖人送货,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送给买受人,此时合同履行地为买方所在地;如果邮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那就相当于由买受人自己提货,由买受人委托承运人去货物所在地取货,此时合同履行地为货物所在地。双方当事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达成买卖协议,并约定了收货地址,该收货地应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
网络购物中收货地一般均为消费者住所地,消费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消费者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其管辖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