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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格式条款约定管辖的销售方不得加重消费者的管辖负担,同时应尽到合理提示注意义务

————江某某诉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网购协议中,销售....(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江某某诉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辖终3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戴雨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上诉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48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所运营网站在用户注册聚美优品账号时,在明显的位置有显示《聚美优品用户协议》(下称”用户协议”),用户可以点击阅读,且该”用户协议”的第七条第三款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权的事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您适用聚美优品网服务产生争议应由聚美优品与您沟通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以聚美优品平台管理者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同时,用户协议还进行了特别提示:”当您按照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协议的全部内容,当您点击‘我已经阅读并同意遵守《聚美优品用户服务协议》’按钮后,本协议即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您即成为本站的正式用户。若您阅读协议的过程中,不同意协议任何条款约定的,您应该立即停止注册程序”,且该特别提示置于用户明显可识别阅读的位置,并以”【】”符号加以着重提示。上诉人已尽到了采取合理方式提醒用户注意的义务。被上诉人在该网上进行注册并在本网站购买商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应当遵循在平等自愿条件下签订的用户协议,包括其中的管辖权条款,且该管辖权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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