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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平台在优惠活动或促销期间标价错误出现低价商品,不构成重大误解

————赵某某诉芭莎珠宝(深圳)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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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赵某某诉芭莎珠宝(深圳)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网络购物;要约;标价错误;重大误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不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案件索引】
  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9369号(2019年6月28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7265号(2019年10月8日)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反诉被告、被上诉人)诉称:2019年1月14日,赵某某在京东平台上芭莎珠宝(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莎公司)经营的芭莎珠宝官方旗舰店购买18K金钻石耳钉一对,店铺活动售价为1276元。赵某某使用京东平台券(999-888)及部分抵扣京东红包、京豆后,最后实付款338.7元。芭莎公司以商铺价格标错为由,要求赵某某取消订单,只给予5元的补偿。被告以商铺价格标错为由拒绝发货,属于其工作人员的错误,不能成为违约的理由。被告通过平台活动,提高店铺流量,最后拒绝履约发货,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起诉请求:判令芭莎公司向赵某某赔偿3828元。在审理过程中,赵某某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为:(1)芭莎公司按要约承诺履行义务;(2)芭莎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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