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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以链接方式载明协议管辖条款,未尽到合理明确的提请消费者注意的,应被认定为无效

————冯某某诉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网络购物中,消费....(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冯某某诉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7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张建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
  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99号1号楼。
  负责人:李卓生。
  上诉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上诉人设立的网站的在线购物流程,被上诉人在该网站上购买了涉案产品,代表其接受并同意了该网站的“隐私声明”和“使用条件”,包括其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即“通过亚马逊网站购买的产品的任何形式的争议应提交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内,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才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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