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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婴师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婴幼儿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

————贾某父母诉伊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育婴师的失职行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贾某父母诉伊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有资质的专业高级育婴师在使用完护肤霜后随手放置并离开,导致不满一周岁的婴儿误食引起中毒性肝损伤,育婴师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伊某赔偿原告贾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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