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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临渭区XX镇XX广场、上海逸慧纺织品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海逸慧纺织品有限公司主观具有侵权故意,其在生产销售的床单上擅自使用上诉人的商标及美术作品形象,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同时,上海逸慧纺织品有限公司销售范围广,潜在获利大。
  临渭区XX镇XX广场与上海逸慧纺织品有限公司均未发表答辩意见。
  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购买费、调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8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24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3782135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7日。2016年3月1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大嘴猴”美术作品,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F-00260207。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所有商品类别上的独占被许可方,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香港和澳门)就涉嫌侵害公司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为,并就任何争诉做出回应。2020年4月2日,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PaulFrank(大嘴猴)系列商标和作品享有商标权及相关著作权权利,并授权其以自己名义制止并消除任何仿冒、假冒及其他任何侵犯或损害授权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的全部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公证员呙红磊、公证工作人员范毛毛及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于2020年12月21日来到位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XX镇XX村XX街XX,门头带有“世纪亿都购物广场三张店”等字样的门店,蒋某某以手机微信支付的方式购买了毛毯一件,取得机打购物小票一张。
  一审法院认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是第13782135号商标的注册人及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F-00260207号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将案涉商标及作品授权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独占使用,并授权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香港和澳门)就涉嫌侵害公司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为,并就任何争诉做出回应,且可以将代理权限转委托他人或律师行使。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案涉商标及作品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本案中,二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销售印有案涉商标及作品形象的商品,构成对该商标专用权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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