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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白银西区小杨电动工具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法院在确定赔偿数....(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江苏大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967278号“大艺”、第16609402号“大艺”、第21915137号“大艺”、第388750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综合类工具生产企业,也是一家集研发设计、成品制造及销售于一体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旗下“大艺”品牌在国内五金工具行业享有较高的影响力。经过多年的发展,原告生产“大艺”等产品得到公众高度认可,上述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先后注册第21915137号“大艺”、第38875077号“”商标,受让了第8967278号“大艺”、第16609402号“大艺”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销售带有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同类商品,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经过原告的行政投诉,2021年8月17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白市监字【2021】8-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查处的4个产品实施了扣押的强制措施。2021年11月12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了被告采购侵权产品的数量以及相应售价,并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被告的侵权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系原告的子公司或者与原告有某种特定关系,致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获取了不正当利益。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花费巨大人力物力创建的品牌商誉,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等民事责任。

  小杨电动经销部辩称,其并不知晓所购买产品系假冒产品,总共购进4台,应由其提供的销售方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1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黄建辉取得第8967278号“大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7类:锯条(机器零件);机锯(机器);雕刻机;圆锯片(机器零件);链锯;风动手工具;非手工操作的手持工具;手电转(不包括电焊钻);角向磨光机;电刷(机器部件)(截止)。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27日。2018年9月13日,黄建辉将该商标转让给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2016年5月21日,黄建辉取得第16609402号“大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7类:热焊枪;电弧切割设备;电焊机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0日。2018年9月13日黄建辉将该商标转让给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2018年9月13日,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受让了第21915137号“大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类别为第7类:非手动的农业器具;水族池通气泵;青饲料切割机;挤奶机;动物剪毛机;起盐机,木材加工机;造纸机;卫生巾生产设备;胶印机;制茶机械;搅拌机;酿造机器;烟草加工机;自行车组装机械;陶瓷工业用机器设备;雕刻机;电池机械;土特产杂品加工机械;制搪瓷制灯泡机械;捆扎机;蜂窝煤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磨粉机。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9年9月21日至2029年9月20日。2020年2月14日,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取得第388750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类别为第7类:电动大剪刀;电动刀;非手动的手持工具;铆接机;电动螺丝刀;手电转;电动扳手;电砂轮机等。2021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大艺”非手工操作的手持工具纳入予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注册商标范围。

  另查明,2021年7月13日,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小杨电动经销部于2006年9月13日注册,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重军,经营范围五金交电、壁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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