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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商品的价格、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赔偿权利数额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大理市博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权利人未能举证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第一铅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中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标侵权赔偿15000元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5000元,共计20000元。事实和理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9710号“中华”牌华表图案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原告依法可以主张该注册商标权利。“中华牌”铅笔具有近百年的生产历史,2011年2月,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被国家商务部授予“中华老字号”企业称号。“中华牌”铅笔自1994年以来连续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在全国文具用品市场上具有巨大的影响力。2019年4月,原告发现大理市大理镇东门万德福农家店(经营场所:云南省大理市××镇××路××号)店铺内销售的中华牌铅笔为假冒产品,遂通过公证处保全证据后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案号为:(2020)云29民初115号),经过庭审审理,发现上述店铺内所售假冒产品来源于本案被告,为了更大范围的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清理当地市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实施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博文商行辩称,1.博文商行并未销售过假铅笔,也到案涉大理市大理镇东门万德福农家店的地址看过,发现这个地址原是火锅店,并不存在大理市大理镇东门万德福农家店,并且大理市大理镇东门万德福农家店从未与博文商行进过货。2.博文商行售卖的铅笔是从正规渠道进货的,很多年前有个小商贩来推销,留下了300支铅笔销售,博文商行的售价是0.35元/支,不清楚铅笔的真假,但没有卖过侵权铅笔。不知道这个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原告的诉讼有商业打假的嫌疑。3.博文商行售卖铅笔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证明力予以综合评判。

  经审理查明,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9710号“中华”图案商标、第381104号“中华”中文商标、第1540845号“ChungHwa”字母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范围分别为第16及60类:绘图笔、晒图笔、速写铅笔。其中“中华”牌中文商标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17年6月1日,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一铅笔公司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第一铅笔公司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独占使用上述商标,期限至2027年5月31日止,有权对侵害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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