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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老+姓氏+家”作为餐饮字号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对其使用并不构成其侵权

————米某龙与西安市新城区米菊英泡馍馆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使用“老+姓氏+....(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米某龙与西安市新城区米菊英泡馍馆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标性使用的核心在于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以“老+姓氏+家”作为招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餐饮业命名方式,对于普通消费者,这种称谓所引发的联系大多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该姓氏有一定的关联;由于姓氏相同但无关联关系的经营者的存在,导致此类标识的显著性不强,并不具有唯一指向性,客观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对其商标的一切使用行为,商标能禁止的只是有可能导致混淆的使用,若其使用并非为了指示服务的来源,则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案情】
  原告:米某龙。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米菊英泡馍馆(以下简称米菊英泡馍馆)。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
  原告米某龙诉称:其于2011年12月21日取得“老米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肉泡馍等。米菊英泡馍馆的“老米家”牌匾含有“老米家”,在其简介、筷子套、餐具标牌等处使用了“老米家”字样,其经营的服务和销售的商品易使消费者将其与米某龙联系在一起,使公众混淆,侵犯了米某龙的商标权;汉涛公司、三快公司作为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运营商疏于审查,致其经营的网站存有米菊英泡馍馆的店铺,为买卖双方提供消费、付款等服务,帮助销售违法商品,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三被告侵犯米某龙第86944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帮助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3.三被告连带赔偿米某龙合理费用支出及赔偿金100万元;4.米菊英泡馍馆立即拆除“老米家”牌匾,停止使用含有“老米家”的餐具、简介、标牌等物品,在《华商报》《陕西日报》《西安晚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公开致歉、消除影响;5.汉涛公司、三快公司立即删除、封停名下网站所有侵犯第86944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网页,在其网页和新浪网、腾讯网首页显著位置,发布不少于3个月的致歉、更正启事,消除影响;6.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米菊英泡馍馆辩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是第30类方便食品,米某龙在该类别未实际使用。米菊英泡馍馆使用“老米家”限于服务场所和为服务所必需的物品上,系服务商标使用范围,不构成侵权;即使属于同类商标,米某龙注册“老米家”商标前,米菊英泡馍馆已开始使用“老米家”字号,享有在先商标使用权。米菊英泡馍馆的经营者马某特,与米菊英系母子关系,二人作为回坊米家族人2009年10月开始经营“老米家”泡馍小炒,在西安地区赢得了良好的市场声誉,严格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表明了服务来源。米菊英于2012年5月14日取得“西羊市”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的餐厅等。为增加区分度,米菊英泡馍馆将注册商标“西羊市”与“老米家”字号一并使用并注明来源,强调自己是“西羊市老米家”,就是为了消除消费者误解。米某龙使用“老米家”字号强调的是“果渊斋老米家”,消费者对“西羊市老米家”和“果渊斋老米家”完全可以区分。为增加区分度,米菊英泡馍馆还特意在每一店面的门头牌匾上标注“西羊市127号分店”,以表明服务来源。米菊英泡馍馆提供的餐饮在食堂出售,无包装零售。米菊英泡馍馆通过网络推广餐饮服务使用“老米家”字号,提供的服务与到实体店消费无异。请求驳回米某龙的诉讼请求。
  被告汉涛公司辩称:米某龙的“老米家”商标与餐饮服务使用“老米家”的家族名称无关联性。汉涛公司履行了审核义务,不存在帮助侵权的主观意图与行为。大众点评网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收录的商户和团购信息来自商户及网友。汉涛公司作为上海公司,因地域、饮食习惯的影响,在米某龙行使通知权利前不知晓“老米家”商标。争讼商标在汉涛公司所在地无知名度,汉涛公司不知道平台中存在涉嫌侵权的商户,也不明知或应知“老米家”商标系第三人持有而去帮助他人侵权的可能。请求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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