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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标意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且并未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哈高科绥棱二塑有限公司诉王某1、王某2、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非商标意义使用他....(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哈高科绥棱二塑有限公司诉王某1、王某2、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四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2005年9月12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2006年3月6日)
  【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哈高科绥棱二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高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1,系西安市灞桥区立高防水材料销售处业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2,系西安市灞桥区金源立高防水材料经销处业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高公司)。
  2002年7月7日黑龙江省绥棱第二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二塑公司)取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SBC”图形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的SBC非一般字母书写),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80114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防水卷材(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7月7日至2012年7月6日。2003年3月21日黑龙江二塑公司发现立高公司在北京立高网站的“产品资料”、“产品总揽”、“技术转让”等链接中将“SBC”置于“(高分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之前,进行广告宣传,黑龙江二塑公司遂以立高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致函立高公司,要求立高公司必须于2003年4月5日前停止侵权行为。2003年4月3日立高公司复函黑龙江二塑公司称,将“SBC”置于“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之前,是因为“SBC”是一种代号,正如将“SBC”置于“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一样,请黑龙江二塑公司理解,并研究决定,将停止使用“SBC”的各种行为,同时表示歉意。2003年7月7日立高公司就“第1801147号”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评审。
  2004年6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黑龙江二塑公司将其拥有的“第1801147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哈高科,国家商标局在2004-21商标公告(下册)就该商标转让予以公告。2004年11月13日哈高科发现王某2经营的西安市灞桥区金源立高防水材料经销处销售立高公司生产的防水材料,该产品合格证、宣传资料及商品名称上均使用了“SBC”,该经销处出具的收款收据印章系西安市灞桥区立高防水材料销售处。
  立高公司使用的“SBC”字母形状与哈高科的注册商标不同。立高公司在“SBC”前使用了自己的“立高”注册商标。“SBC”是苯乙烯类嵌段共聚物,是以苯乙烯、丁二烯或异戊二烯为单体的嵌段共聚物,因其生产过程中均采用有机锂为引发剂,故又称锂系聚合物。立高公司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产品名称:其他建筑防水材料(SBC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证书及科技成果认证书载明:立高公司的项目名称为:“立高”牌SBC高分子复合防水卷材。
  原告哈高科诉称:三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SBC”注册商标的一切行为,销毁侵权商品及其他印有“SBC”标志配套资料;2.对侵权行为向原告致道歉信;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立高公司辩称:“SBC”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为黑龙江二塑公司,原告只是商标的使用权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没有诉权;被告生产的防水卷材是以“立高”牌注册商标作为其品牌,其产品上标注的“SBC”并不是该产品的商标;“SBC(Styrenic*Block*Copolymers)”是苯乙烯类嵌段共聚物的简称,又名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是由苯乙烯与丁二烯以烷基锂为催化剂进行阴离子聚合制得的一种热塑性弹性体,因此“SBC”是该类化工原料的英文缩写,是属于该类产品的通用名称。被告在其产品上标注“SBC”的含义,仅表明该类产品的主要原料及功能,并非该类产品的注册商标,故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1、王某2未予答辩。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一、哈高科是否适格主体;二、立高公司、王某1、王某2是否侵犯了哈高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关于哈高科是否适格主体的问题
【案例点评人】姚建军(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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