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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排除妨害的主体应为物的合法权利人,且实际占有人为无权占有

————高某某诉马丙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裁判规则

  请求排除妨害的主....(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高某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2民初125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马丙某某将登记在我方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院落腾退并返还给我方。2.一、二审诉讼费由马丙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我方名下房产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院落一处正房8间(北京市土地的登记审批表编号0××3),一审中马丙某某辩称:我方将该涉案房屋卖给了马某,然后马某又将该房屋卖给了邓某,邓某又将房屋卖给了马丙某某。庭审中马丙某某出示了他与邓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马某与邓某的《卖房公约》,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我方将房屋卖给马某,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依法改判。2.我方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2002年11月17日丢失,并非2010年秋天丢失,只是因当时条件我方没有拍照的设备,未留下相关记录,我方于2022年8月19日到通州区觅子店派出所报警并做了笔录,笔录中记录了我方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2002年11月17日丢失。我方在2009年才有的手机并用手机拍照,并非2009年丢失,我方未当时报警的原因一:我方没有相关的法律意识,几乎很少与社会人群打交道;原因二:丢失物品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房子是不动产,房子不会因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丢失而丢失,且相关部门也有存档,如需要时可以随时调取,故也未在意。我方2011年发现自己的房屋被马丙某某非法占有使用,当年我方就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由于当时的政策原因,起诉需要提供村委会的介绍信,但村委会不给我方出具介绍信,导致我方无法诉讼到法院,事情也因此搁置。等我方知道政策有所变化后立即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3.一审法院认定农村宅基地登记情况与房屋产权归属并非完全一一对应,我方向法院提供了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证实了土地使用者是我方本人,不知法院如何认定农村宅基地登记情况与房屋产权归属并非完全一一对应。马丙某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我方不是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4.庭审中马丙某某提交了马庄村5名村民的证言视频和马某之妻高某的证言音频,证明我方将涉案房屋卖给马某。但当庭未播放视频与音频的内容,且法院未要求5名证人出庭作证,故我方不认可,除了音频视频外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如5名证人做假证,我方将依法追究马丙某某和5名证人的法律责任。5.马丙某某与邓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马某”与马某本人不符,且马庄村根本没有“马某”这个人;房屋买卖合同中写到的村名“南马房”与马庄村也不符,且觅子店乡也没有“南马房”这个村,故马丙某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捏造,目的是非法占有我方的房屋。故我方要求马丙某某将登记在我方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院落腾退并返还给我方的诉请应予以支持。综上。我方认为一审判决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马丙某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高某某的上诉请求。其他意见与一审一致。

  高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马丙某某将登记在高某某名下(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为0××3)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院落及房屋腾退,并返还给高某某;2.本案诉讼费由马丙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争议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马庄村,没有门牌号(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对应的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0××8)登记土地使用者为高某某,对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通集建(93觅)字第0××8号)登记土地使用者为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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