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进户门恢复至向内开启。
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21年8月至12月住宅室内装修时擅自改变房屋原始设计门开启方向(原始设计的内开进户门不许外开)并增加了宽度(原始设计宽度为85厘米,改为90厘米),将门把手从右侧改到左侧,致使进户门开启时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侵占公用空间,影响原告进出,产生可能碰撞的安全隐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唐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居住于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被告唐某某居住于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原、被告互为邻里关系。
2021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唐某某对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进行装修,将原本由外向内开启的防盗门拆除并安装了由内向外开启的新防盗门,且新防盗门的门把手从右侧换位到左侧。原告发现后立即与被告进行交涉,未果。
另查明:2021年9月17日上海XX有限公司向被告送达了《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立即整改进户门外开、阳台外墙打孔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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