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排除两被告的妨害,允许原告沪FXXX**奥迪小型轿车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小区内停放,并且按照业主每户第一辆车的停车收费标准支付包月费;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在外停车期间的停车费,自2022年2月1日起至被告允许原告车辆进入滨江雅苑小区内停车之日,按照每月人民币4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标准给付。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小区(下称“系争小区”)业主。2022年1月,原告购买沪FXXX**奥迪小型轿车一辆,并至大华物业公司处办理停车手续,但被告知目前原告的车辆不得作为业主车辆停入小区。后原告与两被告进行了多次沟通并通过12345服务热线进行反馈,均未能解决,原告车辆何时可以进入系争小区的时间也无法确定。原告无奈只能在外停车至今,并承担高于系争小区数倍的高额停车费,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滨江雅苑业委会辩称,本案中滨江雅苑业委会没有实施妨害行为,不存在排除妨害,且停车行为并不是排除妨碍的对象。目前小区的停车管理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所有新增车辆必须要排队,目前原告的车位牌号是42号,故目前原告的车辆是可以停进小区,但是不能够按照业主包月来收取费用,故无法满足原告要求按每户第一辆车的收费标准进入小区停放的要求。停车收费是市场行为,被告对原告在外停车行为不存在过错,亦无赔偿的义务。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