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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权人在使用自己专有部分的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不得妨碍整幢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顾某某与上海巨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所有权作为民法上....(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顾某某与上海巨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提要]

    本案是一起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加以限制的典型案例。所有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由自由相对性的基本法理决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类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对它的限制除依据一般所有权限制的原则外,还应遵循更加严格的原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应在正当范围内使用其专有部分,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

    [合议庭]

    吕国强(审判长)杨俊XXX(承办法官)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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