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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应向买方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买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其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慎重审查

————连某某诉臧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裁判规则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连某某诉臧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情
  原告:连某某。
  被告:臧某某。
  原告连某某因与被告臧某某发生排除妨害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连某某诉称:原告于2011年从案外人谢伟忠处购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后案外人谢伟忠一直未履行交房义务,故原告于2012年7月5日诉至法院,要求案外人谢伟忠履行交房义务,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被告臧某某共同参加诉讼,被告主张原告与案外人谢伟忠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未获支持。原告已合法取得系争房屋,现被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中,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物权人对物权正常权利的行使,故要求被告立即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
  原告连某某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1647号民事判决书1份,原告连某某提供此证据证明系争房屋法院判决属原告所有。
  (2)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1份,原告连某某提供此证据证明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原告。
  被告臧某某辩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属被告所有,被告未出售系争房屋,被告与案外人谢伟忠之间的买卖关系属无效,故不同意原告连某某的诉求。
  经当庭质证,被告臧某某对原告连某某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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